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抢抓“双区”驱动、“双城”联动重大机遇,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所需资金5亿元(首期2亿元),其利息收益在扣除资金管理费及其他支出后,剩余部分纳入本金滚动使用如风险补偿资金的本金因风险补偿支出、财政资金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本金实际余额确定其资金规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特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商注册地在南海区且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及融资服务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因支持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突出重点、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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