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政府、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共建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佛山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共建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2018—2020年)》的精神和要求,为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特设立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佛山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院合作项目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院合作项目,是指由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佛山分院(佛山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佛山分院)审定确认的,以广东省农科院或佛山分院为技术支撑,旨在解决佛山农业发展区域性、共性的技术问题的研发或推广项目。
  市院合作项目须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助对象与省农科院或佛山分院共同承担(可通过合作或协作等形式),合作开展符合佛山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农业研发或推广项目方可申报。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由市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涉农科技创新平台,如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是指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等手段,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其它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的品种和技术方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业高产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国家确定的其它内容。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是指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联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商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条 以项目补助形式扶持市院合作项目(研发和推广类),每个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视项目情况而定,补助资金在该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列入市农业局及市农科所年度预算,并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补贴形式资助(奖补)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可获资助(奖补)的平台包括:
  (一)经农业部批准建设(2018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均列入资助范围,下同)的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二)经农业部批准建设的农业科学试验基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三)经农业部批准建设的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经省农业厅等上级涉农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含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现代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取得认定资格后,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五)市级现代农业研究中心。针对佛山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以品种繁育研发、资源保护、引进改良为研究对象,以促进佛山农业种业产业化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而成立的研发机构。以综合实力较强、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行业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科技投入能力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法人单位为依托单位,与优势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行产学研合作,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科学、灵活,具备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以经市农业局批准立项组建的市级现代农业研究中心,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研究中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经省农业厅等上级涉农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联盟首席专家,对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人;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联盟岗位专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人,对经省农业厅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联盟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八条 对取得以下农业科技成果或奖项的进行奖补:
  (一)获得省农业厅等上级涉农主管部门授予的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第一单位,按照一等奖到三等奖的次序,依次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纳入广东省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通过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00万元,通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50万元,通过国家级农业(种植类)、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20万元。通过省级农林牧渔品种审定的单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2万元。
  上述补贴标准为每项成果或奖项的补贴标准,单个单位获得多项成果或奖项的,补贴可累加,上不封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助、奖补)类资金,可凭认定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申报补贴,由佛山市农业局组织申报和评审,在次年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类资金用于市院合作项目,项目计划由市农业局会佛山分院研究审定,由佛山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佛山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佛山分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服务等。
  市院合作项目专项资金应合理统筹分配,每年应安排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类项目占全部补助项目类资金比例不少于30%。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类资金用于资助实验室、基地、试验站、研究中心的建设;奖补类资金用作农业科研推广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生产(实验)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
  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劳务费、间
  接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制定项目管理意见,明确项目管理实施中的具体要求,组织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由市农业局组织对项目开展建设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向各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通报。对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实施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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