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为做好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中初级人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租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中初级人才”是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人才: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具有硕士学位;具有本科学历。
“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市。
(二)从市外引进的高级技师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首次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
(三)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外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市。
第三条 新引进中初级人才在办理引进手续后可通过佛山人才网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彩色电子扫描版或照片:
(一)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硕士学位证、本科毕业证、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社会保障卡;
(六)申请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
(七)市外调动(引进)或毕业生就业报到凭证。
已享受我市出台的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待遇的,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待遇。
第四条 市、区党委、政府人才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分别负责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各级党委、政府人才部门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标准化服务流程,通过佛山人才网“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有关业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具体办理市级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
各区党委、政府人才部门指定相应机构具体办理本区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工作。
第五条 党委、政府人才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中初级人才,在佛山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第六条 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按以下要求发放:
(一)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标准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及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月750元,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每人每月500元,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在公示结束后的次月起计发租房补贴。
(三)每年9月集中发放租房补贴,发放计算期限从上年度9月至本年度8月。
(四)租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续发补贴资格复核。租房补贴发放的次年8月10日前,申请人须再次提交新引进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变更的另提交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已发放满36个月;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我市社会保险缴费中断6个月以上(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未提交续发补贴资格复核证明材料;
(五)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房补贴的。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九条 申请人以隐瞒重要情况或者虚报年龄、职称、职业资格、学历、社会保险等方式骗取补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中初级人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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